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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/3/18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
近期,我委印发了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,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)同时废止。

能评制度自2010年实施以来,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,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,促进完成能耗“双控”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为推进简政放权,做好节能审查“放管服”工作,落实近期修订的《节约能源法》,《办法》对原6号令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。

(一)取消我委节能评估和审查,由我委核报国务院审批、核准或我委审批、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其节能审查交由地方负责。

(二)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,改为开工前完成即可。

(三)提高需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用能量门槛,我委将制定并公布免于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,大幅减少节能审查的项目数量。

(四)强化事中事后监管。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,实现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;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实施违法违规信息信用管理;对地方实施节能审查情况进行定期巡查,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;开展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验收,形成节能审查闭环管理。

(五)明确把能耗“双控”管理要求等作为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,发挥节能审查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的能源消费,促进实现国家和地方能耗“双控”目标任务的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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